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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嘉兴市中考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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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三、综合素质评价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指导学校做好学生评价工作。制定并公布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的要求,要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见附件1、附件2)。

(二)初中学校负责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保送生资格的推荐。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审查和监督工作。初中学校要为每一位初中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该在当年的5月初完成。

(三)保送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2A2B及以上,其中“品行修养”必须为A。录取为普高第一批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1A2B1C及以上。其他重点高中段学校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原则上应达到4C及以上。

四、高中段学校招生要求

(一)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普通高中录取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依据

1.报名参加学业考试并填报中考志愿;

2.学业考试成绩;

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

4.平时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不得变更招生区域招生。2013年市本级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共安排计划招生6230人,其中面向市本级招生5143人(见附件3)。中职学校计划招生 4970人 ,另有直升生213人(见附件4)。

(四)严控录取分数线。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的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可以放宽至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下15分以内,招收的该部分学生享受线上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待遇。对于违规招生,自行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录取分数线上的学生,未经批准录取低于其最低录取分数线或超计划招生及变更区域进行招生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五)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学校要积极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将本校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公示栏或校园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实物。

(六)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定向分配制度。认真落实省教育厅有关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初中分配招生指标的要求,省一级重点高中按初中毕业生数分配的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市本级2013年定向分配推荐生录取办法另行制定。

(七)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高中学校安排出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量10%的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招生的办法,招收的学生享受当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待遇。

五、中考优惠加分政策

市本级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见附件5。各县(市)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文件精神,制定加分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特长生招生办法

为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安排不超过5%的招生指标用于招收特长类学生。市本级特长生招生办法详见《嘉兴市本级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办法》(附件6)。招生学校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招生资格、申报招生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招生学校须向社会公布特长类招生的计划、办法和特长类考生的具体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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