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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川广安中考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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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7

5、严禁重复录取。凡是已被统一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次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即已经市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不再办理退档更改录取手续,任何学校不得以择校生名义招收已被其他同类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

6、严格择校生招生管理。市教育局将向社会公示各省一、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人数、择校生人数、择校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区市县教育(科)局也要按此办法,向社会公示其他类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人数、择校生人数、择校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低于全市普高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一、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本区域内公布的择校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普通高中学校须公布本校招生分数线、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省一、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须公布本校择校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

报读择校生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到自己已填报的择校意愿学校报名。招生学校须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登记,并上报所属教育部门或招办审核汇总,省一、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的择校生需报市招办审录通过后,方可正式办理报名注册手续。预录择校生时,各学校须收取考生《准考证》原件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

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的日程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收择校生,不得招收低于全市最低控制线和本校择校生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不得超计划招收择校生,否则,由此引发一切问题由学校自行负责解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严格新生资格审查。各区市县教育(科)局、招办和招生学校务必认真审查新生资格。新生资格审查以市招办及区市县教育(科)局审批的录取名单为依据。凡在学校就读而录取名册上又没有名单的,要查明原因,核实情况,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以完善相应手续,属违规录取的退至原录取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受无录取手续的学生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校就读,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一律由学校解决,责任由学校承担。考生没有按照所报志愿的录取学校去就读,而以各种方式到其他高中学校就读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新生资格审查工作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新生资格审查情况由学校书面报区市县教育(科)局,再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以此作为办理高中新生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依据。凡未经市招办和区市县教育(科)局办理高中录取手续的学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不予办理高中学籍注册手续,由此引起的后果一律由招生学校承担。学籍注册工作结束后,各学校要认真将新生学籍名册与就读学生一一核对,防止遗漏。

8、实行招生录取日报制。在6月28日至7月10日、8月25日至9月3日期间,各普通高中需在每天16:30以前,将当天本校招生名册和招生统计表上报所属教育(科)局。各区市县教育(科)局审核汇总后,在17:30上报市教育局。市、县两级教育局要认真分析各地各校招生情况,对可能存在招生违规行为和即将达到招生计划的,及时予以警示并责令纠正。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管理政策。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到高中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执行高中招生管理政策,务必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招生秩序。要明确各高、初中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高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大招生管理政策宣传。各地、各校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公布有关招生的政策、办法和其他信息,让考生和家长正确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高中学校。

3、认真履行招生管理职责。各地、各校要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认真制定高中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增强高中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实行“阳光招生”,真正让人民群众对高中招生工作称心满意。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其它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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