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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岛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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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五、录取原则及要求

1.由市招考办公布计划并组织的职业学校招生录取,遵循以下录取原则及要求:

(1)所有批次录取按满分780分标准计算成绩。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含听力口语,下同)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历史80分、地理80分、生物80分。录取时按8个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分考生按照数学、物理、化学、语文、英语、历史、地理、生物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青岛市的职业学校继续按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3)各校三年制中职专业可根据本校往年报到情况,申请设置第一阶段投档录取比例,投档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2,各校可在1:1.05、1:1.1、1:1.15、1:1.2四档比例中选择申报。第一次录取投档考生报到即为录取。拟设置投档比例的学校须于7月12日前向市招考办申报。未申请投档录取比例的学校专业按照1:1比例投档。

(4)第二阶段投档分数线不能低于本专业第一阶段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第二阶段招生按学校实际缺额计划1:1比例投档。

(5)职业招生学校中有面试要求的专业,经市教育局批准后,须在招生计划中注明“需面试合格”字样,录取投档时关联面试合格成绩投档,未参加招生学校面试或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无法投档。

有面试要求的职业招生学校,须在4月26日(周三)前将《2017年青岛市职业学校面试安排表》(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招考办中招处。5月31日(周三)前,各校将面试合格考生分专业录入“青岛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招生平台”,并将打印盖章的合格考生名单报市招考办中招处备案,面试考生合格名单内容包括:学校代号、专业代号、专业名称、学籍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初中毕业学校、合格证编号(其中学校代号、专业代号、专业名称以市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如果同一招生学校有多个面试专业,则须分专业分别上报。

各职业学校务必严格按规定时间和格式上报面试合格名单并在平台录入面试合格信息,若因此造成的录取投档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6)允许职业学校在计划公布前划定我市考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各校须于4月26日前向市招考办申报本校拟设最低线的专业及最低控制线。

(7)普职融通实验班最低录取分数线不低于500分。

(8)注册入学由市招考办在第三阶段招生学校自主组织生源时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时由招生学校凭初中、高中毕(结)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市招考办对该类学生单独打印录取新生名册。

(9)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业学校。如“自主招生”计划未录取满额,缺额计划转入统一录取时中职批次。中职“自主招生”在平台实行网上报名,考生于4月19日至22日在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学校须于4月26日前将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录入平台,纸质版名单盖章后交市招考办中招处。

参加中职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均应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具体报名办法按《2017年青岛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青招考办字【2017】12号)规定执行。

(10)职业学校招生录取优待加分政策按照《2017年青岛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青招考办字【2017】  12号)文件规定和办理办法执行。

2.胶州市、莱西市所属职业中专招生录取办法,按辖区教育(体)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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