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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东营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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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5)择校录取

在自主招生录取、特长录取、统一录取、指标分配录取完成后,进行择校录取。主管教育部门按照该阶段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和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向高中学校投档。高中学校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按照招生计划等额录取。

2.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与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同步进行。录取的基本程序是:市教育局按照各学校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和考生志愿向民办普通高中投档,各民办普通高中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参考考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按照招生计划等额录取---各民办普通高中向市教育局报送录取学生名单---市教育局审定录取学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录取专用章---各民办普通高中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组织学生报到。

若第一志愿报考民办普通高中的考生数量完不成招生计划时,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发布信息,各民办普通高中组织考生二次报名,并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确定录取学生名单。

3.市一中和市二中录取办法

首先完成市一中录取,然后将第一志愿报考市二中的考生总成绩提高20分,按照录取程序和市二中招生计划,与第二志愿报考市二中的市一中落榜考生合并录取。音体美特长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则在参与第二志愿录取时以普通考生的身份参加录取。

(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报考职业学校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按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由有关职业学校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还须到有关职业学校确认具体专业,领取录取通知书。若考生第一志愿计划满额,根据考生第二志愿按学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未被普通高中及第一、二志愿职业学校录取的考生,可持本人成绩单直接到各职业学校办理报名、录取手续。东营职业学院、山东大王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以及东营市中等专业学校、东营市体育运动学校招收的学生,还须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七)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的确定

各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

(八)普通高中学籍注册

录取完成后,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学籍注册工作由市教育局按照核发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名单和考生报考信息,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完成。

(九)特殊考生加分政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殊考生。特殊考生在录取时加分,若考生同时具备几项,只选其中一项,不累计加分。

1.烈士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或证明)加2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含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有民政或公安部门证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有残疾军人证明)加10分。

3.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须有侨办或台办证明)加10分。

4.少数民族考生(须有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加10分。

5.对东营市户籍、农村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其女考生(须有县级人口与计生部门证明)加10分。

6.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东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东政联〔201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考生证书(证件)和资格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5日下午5:00,逾期不再受理。初中学校填写《2014年东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特殊考生情况汇总表》(附件7),4月5日前集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特殊考生基本信息须经本人签字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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