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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吉安中考招生政策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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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4

9.关于特招生的录取

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特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办字〔2010〕25号)执行。

10.新生录取时间和批次

同一批次录取顺序:定向生录取→统招录取→均衡招生录取→择校录取。

第一次录取:7月20日~7月30日。第一批:市直高中(含择校);第二批:县(市、区)省级重点高中(含择校);第三批:市级重点高中(含择校);第四批:一般高中。

第二次录取:9月12~9月13日补录。

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后,实行统一分批电子注册,即统招、均衡招生和择校生。凡经电子注册的新生,其他高中学校均不予再录取。高一新生的学籍建立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才能办理。由市中招办统一建立高一新生录取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考试院中招处汇总建立全省高一新生录取库,并以录取库为依据,按规定要求建立新生学籍库。各普通高中学校违反规定跨区招生、超计划招生、限下招生,所招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不准以在校在籍生身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11.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六、关于高、中等职业院校招生

1.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三年制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的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自主确定。

2.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工作,均由省中招办统一组织。三年制普通中专可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录取。

3.师范“三定向”考生的录取: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6〕1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3〕10号)以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三定向”培养农村教师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在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前,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县(市、区)“三定向”考生拟录名单,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要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并加盖县(市、区)教育局公章,由市中招办进行审核、预录后交招生学校,再由招生学校到省中招办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4.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三定向”的录取工作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凡是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水平,愿意和要求学习一技之长的应、历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生或社会青年不受年龄限制均可报职业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县(市、区)中招办报名,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其他社会青年可到县(市、区)中招办报名或直接到职业学校报名。录取工作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执行。

6.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转变教育观念,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帮助考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特别要详细地宣传国家面向职业学校的资助体系以及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的优惠政策,吸引应、历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生或社会青年等到职业学校就读,确保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圆满完成。今年各地向职业学校的送生数纳入年终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各初中学校向职业学校的送生数纳入年终对初中学校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评。

八、经费

按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考生每人交报名费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报考成人中专免试入学的考生交报名费20元(其中交市8元/人)。

九、中考中招改革

进一步完善峡江县的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按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方案)组织实施。

十、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中等学校招生是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学的领导及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中招政策和规定,从自己做起,廉洁自律,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的干扰。在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也不能将招生工作中的信息向外泄露,更不能采取压制、限制等形式剥夺考生报名、考试、志愿填报权利。若有举报或违犯者,经查属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中招考试工作的领导。对我市实行的“两考合一”(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工作要加强宣传,抓好落实。

各级中招办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教育部门的监察室要积极参与中招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对中招工作的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阅卷、分数合成、录取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有效监督。

要把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对违纪舞弊者,按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阳光工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平竞争、公正录取,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规定由市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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