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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长沙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编辑:sx_xiexh

2014-02-26

2012年湖南长沙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执行“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

2、坚持普职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普高、职高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二)报名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参加会考报名。

2、外地回长生与往届生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报名须知》的有关要求,于5月7日一5月11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持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报名学生均统一使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电子档案的数据核对工作,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4、凡未在本市城区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均不具备在本市城区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资格。

(三)招生计划

1、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初中毕业生生源状况及高中发展规划制定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含公费计划和择校计划)。

2、民办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师资状况进行申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评估后进行公示。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公示的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四)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指标生志愿填报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前进行)。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及自己的学业成绩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网上进行填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招生以及公办学校的择校计划招生要填报志愿,考生需及时与学校进行衔接。志愿填报由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一律不再更改。

2、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阻止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也不得以承诺许愿的方式与学生签订所谓志愿协议。严禁学校和教师代**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凡因学校违规侵害了学生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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