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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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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2

(五)录取。

普通高中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1、实行综合评定和分配生制度。

进一步深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 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教基〔2005〕59 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定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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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薄弱初中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各县(市)教育局可按此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配生比例。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计划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为50%(分配生名额另文下发)。

2、录取原则、范围和程序。

录取工作严格执行2014 年招生计划(各县(市)和市直各学校招生计划另发),在规定范围内,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分批次划线,依次录取。录取时,提前批按照省、市提前批依次录取。第一批、第二批为平行志愿,如达到第一志愿录取分数(含择校),则不考虑第二志愿,依次类推;特色班分数线不低于本校普通班分数线;如达不到第一批录取分数(含择校),则依次参加第二批次志愿录取。仍未被第二批次录取的,可根据征求志愿,进行补录。城市区高(完)中普通班最低录取控制线,按城市区招生计划等额划定。第二批次艺术生和择校生最低控制线根据计划、志愿和考试情况确定。今年城市区接受分配生的学校为: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洛阳市第三中学、洛阳市第八中学、河南科技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洛阳理工学院附属中学。分配生在录取时,只针对考生的第一志愿学校有效,录取线在所报第一批第一志愿学校统招录取线以下50 分。分配生名额未完成的,空缺计划转录统招生。全市公办普通高中的普通班在本辖区内招生,城市区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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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特色班在划定的区域内招生,经批准的民办学校不划定招生

范围。

(六)相关政策。

1、三限政策。

高中招生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择校生比例为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10%;限分数,不得突破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学生;限钱数,择校费的高限标准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三年1.8 万元,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三年1.2 万元,一般高中每生三年0.7 万元。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2、照顾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 分录取;

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 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 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

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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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 分录取。

(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 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4〕1 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

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 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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