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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中考历史延伸阅读西周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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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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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中考历史延伸阅读西周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

  土地所有制 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领主所有制。西周最高的封建领主是周天子。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诗·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天子把王畿之内的土地,作为自己直接管理的领地,王畿之外的土地则分封诸侯。诸侯是自己封国内的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左传》昭公七年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

  王畿之内的土地有一部分是王室的藉田,由司徒来管理。每年春耕时,周天子率领他的大臣举行一次亲耕藉田的典礼。当然,所谓亲耕,只是一种仪式,而“终于千亩”的则是被称为“庶人”的农奴。王畿之内的山林川泽,天子也派有虞人、麓人、川衡等官吏管理。除此以外的土地则由天子封赐给他的大臣作为采邑,《中鼎》铭载,王把土赐给中为采邑。《尊》铭载,王把赐给为采邑。

  周天子有时也不以“邑”的名义而以田若干赐给大臣。《》铭载,王“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大克鼎》铭载:“王若曰:克……锡女田于埜,锡女田于渒,锡女井家田于,以厥臣妾,锡女田于康,锡女田于匽,锡女田于原,锡女田于寒山”有时赏赐的土地也以里计算。《召卣》铭载:“王自赏毕土,方五十里。”

  诸侯和卿大夫都有权把自己的一部分封地再分赐给自己的臣属。《卯》铭载荣伯呼命卯曰:“锡于一田”,锡于一田,锡于队一田,锡于一田。”《不》铭载,白氏赐给不“臣五家,田十田。”贵族之间也可以彼此交换田地,不过土地买卖的情况还没有发现。

  天子和诸侯都有权把封赐出去的土地收回。《大》铭载周天子把封赐给的田地收回,改封他人。但一般说来,诸侯和卿大夫是把自己的封国或封邑传给子孙。按宗法制的规定,当时合法的土地继承人是嫡长子。由于土地世代相传,就使被封赐的土地,成为各级封建领主的世袭所有。

  阶级关系 土地的层层分封,形成了土地所有的等级结构,也形成了一个以天子为首的封建土地所有者阶级,并替这个阶级奠定了等级从属的基础。

  又由于西周的封建是把土地连同土地上的人民一同封赐的,所以和封建土地所有者阶级的形成同时,又形成了一个被土地所有者阶级所奴役的、附着于土地的农奴阶级。

  领主和农奴是西周社会的两个敌对阶级,领主和农奴的矛盾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矛盾。

  周人称农民为农人、农夫,又称庶人、庶民,这些被称为农夫或庶人等等的农民,实质上就是农奴,他们是西周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西周的封建贵族有各种等级,从天子、诸侯、大夫到士都是领主,《诗经》中的“曾孙”、“公子”就是指领主而言。各级领主都是土地所有者,都依靠剥削农奴为生。《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这几句话,具体他说明了这种封建的等级关系。

  领主又称“君子”,农奴又称“野人”、“小人”,“君子”和“野人”或“小人”是对立的。《孟子·滕文公》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这两句话也道破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

  《大盂鼎》铭载,康王赏给盂“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宜侯矢》铭载,康王赐给矢土地和“庶人六百又六〔十〕夫。”从这些史科看来,庶人的地位和奴隶很接近,但在西周时期,二者又是有区别的。尽管农奴和土地所有者之间保持着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但农奴并不象奴隶那样的一无所有。《诗·豳风·七月》说:“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这说明当时的农奴有自己妻子儿女,家室庐舍。《诗·周颂·臣工》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銍艾”。《载芟》也说:“有略其相,俶载南亩”。这说明他们有自己的生产工具。

  《诗·豳风·七月》:“八月载绩,载玄载黄。”这说明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副业。西周的农奴就是居住在自己的家里,吃自己的饭,用自己的生产工具,无偿地为封建领主耕种土地。

  封建领主制社会,并不排除奴隶制的残余,铜器铭文中有关于赏赐“人鬲”、“臣妾”的记载,也有用匹马束丝赎回奴隶的记载。

  这些铭文中所说的“人鬲”、“臣妾”都是奴隶。但“臣”以“家”计,而且有些是连同土地一并赐予的,这就说明了西周的奴隶和农奴比较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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