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017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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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九、有关招生考试纪律

(一)考生以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报考、加分、录取资格的;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市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哈尔滨市中等学校招生市区考生登记表》退回市招考办,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出具假证明(书)及相关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在审查考生报考重点高中资格、配额生资格、政策性加分资格以及其他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涂改考生志愿、信息、答题卡、考试分数及有关材料的;违反招生规定,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及答卷的;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妨碍招生工作的;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四)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录取场所及录取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对上述违反招生考试纪律人员依情节轻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其 他

(一)报名考务费

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职业高中、高职(中职)高师(中师)的报名考务费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变相收费。

(二)各县(市)可参照此规定,由当地招委会制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并于招生录取前报市招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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