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2013年中考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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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四)评卷与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加强对评卷与登统工作的领导,并建立评卷、登统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须报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改动。评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品德兼优骨干教师。应确保评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评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登统工作要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评卷、登统期间,市教育考试院要组织人员到各县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室要派员全过程参与评卷、登统工作。

六、毕业标准及证书颁发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

2、毕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过去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

(二)招生计划分配

2013年,各县区(城市区由市教育局负责)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城市区含市第五中学)80%的公助生招生指标,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1、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城市区含市第五中学)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城市区含市第五中学)公助生招生计划分为统招生、名额分配生两类。2013年,各县区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城市区含市第五中学)要将80%的公助生招生指标,依据本县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2、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城市区含第五中学)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学生的名额分配生资格认定,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细则。2013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在名额分配、录取、收费、学籍注册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3、在实行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城市区含第五中学)公助生名额分配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为确保录取名额分配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升学考试举行前三周,将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进行整理。之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举行前将报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统一上报招生考试机构,以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的依据。名额分配生录取结束后,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学校要将各招生学校的名额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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