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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7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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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3.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将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尤其要严格规范学生转学。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分配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转出或接收学生、中考报名弄虚作假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分配名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精神,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专业测试成绩等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做出相应调整。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值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等,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6.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禁止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一律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对违规录取普通高中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请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每一所中学、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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