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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4年中考信息之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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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四)录取实施办法。

1.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范畴,在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限额内,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分批次择优投档录取。

2.省、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招收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我市户籍考生(含享受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的其他类型考生,简称“户籍生”,下同)和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同时投档。

4.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若户籍生招生计划已完成,而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招生计划未完成,则继续投档至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止;若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户籍生若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对该校适当降分继续投档,直至完成户籍生招生计划;若在该校户籍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招生计划仍未能完成,则对空余学位统一安排补录。

5.有两个批次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若第一个批次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不降分录取,其剩余招生计划并入后一批次进行投档录取,规则同前。

6.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在招生学校原录取最低分数线上进行投档。补录时,不再区分户籍生或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过渡期内)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2017年起)招生计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所有学生在我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的资格,按省招考部门报考规定执行。

四、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1、各区要根据所辖区域随迁子女入读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普通高中学校的需求增长情况和变化趋势,统筹考虑、适时增加高中阶段学校特别是公办普通高中学位数量。

2、各区教育局要指导辖区所有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在开展初中招生工作中提醒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及其家长,务必对照前述有关条件,慎重考虑是否让孩子报读我市初中学校,以免影响三年后中考报考。

3、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平稳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平稳实施。要加大建设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加大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标准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我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来穗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来穗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并负责来穗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要制订相配套的用地政策,解决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等问题。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时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来穗人员的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等工作顺利实施。

由于考生资格审核涉及部门较多,本方案实施初期先采取由各级招考部门凭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发证机关的审核回执进行认定。其中一部分证明材料可直接出示各部门核发的证件、执照或发票等,另一部分证明材料凭各部门发放的审核回执予以认可,具体见附件。在今后要逐步积极建立各部门网上审核工作机制,统一纳入“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审核,以便加强来穗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六、本方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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