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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编辑:sx_qiyan

2016-02-24

据东莞市教育局获悉,东莞市教育局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已经发布,具体招生政策变动及各项工作时间安排可参照下文获悉,请广大考生个家长注意相关变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和高位提升,现就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为依据,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市初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合格人才,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不断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项管理制度,改革优化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学生初中阶段综合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和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招生,继续落实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调整面上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均只面向全市招生,取消分片招生和莞城班;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中考加分政策。

二、考试报名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学业考试成绩既是确认考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毕业标准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所有2016年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和计划在我市升学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东莞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考试。

非东莞户籍的初三学生,计划回原籍参加学业考试的,可不参加我市的学业考试,如要在我市取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则必须参加我市5月中旬统一举行的毕业考试。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重读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东莞籍初中应届毕业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有所限制。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初中毕业,或已完成全部初三学业但未参加毕业考试的考生)不得报考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这6所学校。

(2)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学业考试,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这部分考生可报考我市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要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及有关“异地中考”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3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东教基〔2013〕6号)以及《关于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的补充通知》(东教基〔2013〕7号)执行。

(3)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其父或母均不是东莞户籍)毕业后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继续升学的,只允许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得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

(4)在我市就读的非莞户籍(含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以上为东莞户籍的,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具体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3.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考生,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政策性照顾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另行通知。

4.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

(二)报名办法

市中招办于3月中下旬前从学籍管理平台上将各学校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各项数据(包括个人资料、相片等)导入中考管理系统,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考生须于4月上旬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个人信息。

在我市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初中重读生在户口所在地镇(街、园区)宣传教育办(局)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及相关程序等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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