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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中考加分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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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见附件1)后,到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台湾省籍考生。

考生填写由本校发放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加分审核表》(见附件1)后,由其父母(监护人)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到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请表”各项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于4月18日登录中招信息服务平台,录入考生转出地区等相关信息。学校将盖章的“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汇总后上报本区中招办。各区中招办核对“申请表”信息与学校录入信息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将本区“申请表”汇总后于4月21日前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市民政局、市教委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四)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见附件5),到区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五)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六)现役军人及其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核分级进行,由军人所在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审批;公安现役部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军人及其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核分级进行,由军人所在各局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审批。申请人要到初审部门领取《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审核表》(见附件6),并认真填写表中的项目。

(七)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由学籍所在区中招办负责。

(八)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信息于5月12日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

二、工作要求

(一)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审查,规范操作。

(二)各区及有关部门应于5月8日前完成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资格认定、审核及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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