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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招录取相关政策(加分、特殊学生)

编辑:haiyangcms

2013-05-25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填报其他志愿。

(3)文艺、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名额分配”、“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须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或体育现场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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