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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阜阳中考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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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三)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与运用

继续实行综合素质评价与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考生若填报省、市级示范高中志愿,只有在其综合素质评价达到相应规定之后,才能看考生的分数而择优录取。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仍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阜阳市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教基〔20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阅卷

三个区中考七个学科全部采取网上阅卷,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五县市中每个县市至少1个学科采取网上阅卷,由县市自行组织。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中考阅卷工作的总结和试卷分析,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教科所提交阅卷工作总结和试卷分析报告。

三、高中阶段招生政策和要求

(一)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各地要根据市教育局2014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县市区公民办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具体计划。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要把省属中专学校及其它非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地的招生一并纳入中职招生计划。加强对外省、市学校来我市招生的管理,对外省、市招生的院校资质、报名条件、招生人数、招生宣传、录取程序等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二)切实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实行“五个放开”政策,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职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开办多种形式的“订单班”。加强省属中专与薄弱中职学校之间的合作,打破区域界限,积极开展与经济发达地方的中职学校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2.五年制高职的录取由省统一划定最低控制线,具体招生工作按省里规定执行。

(三)继续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1.继续实行将省、市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的定向招生政策,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定向指标不低于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80%,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100%的定向分解,充分发挥定向招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划片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调动各示范高中的办学积极性。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定向招生的相关政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2.实行应历届考生分开录取。根据《阜阳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初中学校招收复读生办复读班重点班的通知》(阜教办[2013]59号)规定,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在录取新生时,历届生的录取分数线在各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之上,应提高不低于中考总分10%的比例。

3.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五县市的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辖区内招生,确需跨县域的要经过批准。

4.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必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予以录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相关文件规定。

5.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四)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

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标准和方式另文下达。

(五)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县市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市区招生的要经学校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四、切实加强中考和中招工作

(一)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理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主管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科室分别负责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招办负责中招考务等具体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考和中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方案,由招办具体实施,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中考和中招改革工作的宣传。建立健全中考中招宣传机制,提高中考中招工作的透明度。制定中考中招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大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每个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情况、招生计划和就业情况,切实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

(三)建立中考中招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依法建立中考中招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严重违规招生行为,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中招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严禁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对于中招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四)加强考务管理,规范考试秩序。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规范考试组织程序,抓好考风考纪,杜绝任何舞弊行为。对于带入语文考场的《新华字典》,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严防夹带。中考考点和考场按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设置在县城。确有困难需设置在乡镇的,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五)建立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认真执行信息系统采集标准,保证信息采集真实完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形成完整的高中阶段电子学籍系统。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实行阳光招生,保证录取数据的准确无误。

(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心校要加强对各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组织毕业年级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乱推销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做好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学生的后期学习安排,不得让其提前毕业离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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