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1-06-27 16:38:10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物业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确定;因故确实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并在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重新签订合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记名投票等形式。采用记名投票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全体业主对调整收费标准的表决结果,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营运、维护和管理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六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件押金(或工本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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