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2011-04-14 11:45:28 字体放大:  

编者按: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以下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可以引入公证机制。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大会可以建立鼓励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激励机制,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书面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辞职、离任;

(四)其他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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