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考试:2012年山东德州一男子谎称“免考拿驾照”诈骗27500元

2012-05-29 15:13:38 字体放大:  

驾驶员考试:2012年山东德州一男子谎称“免考拿驾照”诈骗27500元

【编者按】驾驶员考试:2012年山东德州一男子谎称“免考拿驾照”诈骗27500元

谎称不用考试就可以拿驾照,德州一男子骗取19人的27500元费用,并全部挥霍。近日,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建波(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禁止刘建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驾驶员考试场所、接触驾驶员考试人员。随着此条禁止令的出现,刘建波成为我市被禁止接触驾驶员的第一人。

2012年3月28日,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建波犯诈骗罪。被告人刘建波,1988年出生于德州,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批准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市民范某参加驾驶员考试没有通过,被告人刘建波以保证其在一至两个月内不用参加驾驶员考试就能通过为名,收取其现金1300元。之后,被告人刘建波在没有帮助范某办理驾驶证考试的情况下,编造谎言,将所收钱款推托不还并挥霍。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建波以保证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的名义,先后通过赵某、王某、范某等人介绍,随后通过以上方式诈骗所得钱财共计27500元。

介绍人报警后,刘建波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全部诈骗事实。

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刘建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建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被告人刘建波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驾驶员考试场所、接触驾驶员考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