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人力资源师备考:员工被解雇的经济补偿问题

2011-09-27 18:55:0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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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有很多种情形,有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有用人单位提出的,也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的。那么是不是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都可要求经济补偿呢?本期的“职工法律援助在线”专栏将向您详细解读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主动辞职怎么就没有经济补偿?

2008年1月,董方成(化名)进入某厂从事车工工作,月平均工资1500元,但没和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董方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8年7月31日前离厂。厂方同意了董方成的要求,并结清了他的相关费用。随后,董方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但仲裁委员会只支持了董方成第一项仲裁请求,驳回了他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董方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董方成预告辞职,工厂并无过错,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律师:劳动者被迫辞职才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又称“资遣费”,其法律性质是对被解雇职工的“离职补贴”。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庆云对此解释道:法律适用的经济补偿金是有前提的,即因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由使职工被迫辞职的,其具有民事违约制裁的意义。本案中,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违约、违法等过错行为,因此,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就失去了支付的法律依据。

提醒:获得经济补偿金共有21种情形

在本期专栏中,王律师将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她说,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共有9种,即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凡劳动者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12种情况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这三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都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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