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销员辅导:信用证是融资工具

2011-12-15 17:55: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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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证是融资工具

4.1 英美法的观点

4.1.1 信用证是什么样的融资工具

信用证是一种融资工具,但是信用证究竟是贸易融资工具,还是一般的融资工具,对于中国法有特别的意义,尤其对中国法院审理信用证诈骗时具有特别的意义。如果信用证只是贸易融资的工具,那么很大一部分提交了假单据或伪造单据的嫌疑人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下将被判有罪,而如果信用证是一般的融资工具,那么没有提交假单据的一方,例如许多国内企业,将信用证当作融资手段的嫌疑人就不应该被判有罪。

4.1.2 信用证是贸易融资的工具来源:www.examda.com

盎格鲁-萨克逊法系下,信用证是公认的融资工具。信用证是一种开证行的付款保证。[110]开证行或保兑行只所以敢在买方收到货物之前通过信用证向卖方付款,是因为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的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上具有担保利益(security interest)。银行在该提单上的担保利益在提单被签发前即可以通过一种担保合同即“总质权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方式来使该种担保利益得以完善。另外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海运提单上的担保利益也可以通过将银行背书为被背书人而得以完善。[111]

评论说,跟单信用证在前述问题上的特点正是信用证优越于跟单汇票付款或授权付款或授权购买方式的特别之处。[112]

4.1.3 信用证是一般的融资工具

信用证显然也是一种一般的融资工具,因为和其他融资方式比较起来,信用证不但能给卖方也能给予买方贸易融资。例如买方可以根据卖方开立的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以便购进货物或购买生产所用的原料,以便完成买方的订单。从买方而言,如果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卖方同意给予买方一段时间的延期付款时间,且开证行通过信托收据的方式将单据以信托收据的方式放单给买方,买方将货物出售后将所收款项偿还开证行。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Article 9)生效以前,美国适用信托收据的方式进行放单,但是在第九编生效以后,开证行以信托收据放单便被认为开证行在单据上具有第九编项下的已得完善的担保利益。因此开证行能放心地将单据放单给开证申请人。[113]

看来,美国在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生效以前和英国的做法是一样的,但是自从第九编生效以后,美国将信托收据项下的信托收据原先根据信托而来的权利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转成了第九编项下的担保利益。但是英国的实务似乎仍然延续在信托法框架下的信托收据做法。[114]

4.2 大陆法的观点

4.2.1跟单信用证制度是为处理买卖业务金钱方面提供担保

德国法的权威学理学理认为,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绝大部分情形下,卖方对买方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缺乏了解,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das Dokumentenakreditiv) 是为处理买卖业务金钱方面提供担保之用,故所提示之单据应为出卖货物业已交付之必要证明文件,此项文件通常即为货物处分权之表彰。”信用证的本质为银行契约之保证,即为开证委托人之计算,在特定之期间内对特定之受益人于特定之条件下提示规定之单据,即得支付特定数额之货币。[115]由于信用证具有了前述的“作为买卖价金给付之担保”的功能,[116]因此信用证“可使卖方无庸重视买方之付款履行能力及付款意愿”。[117]

4.2.2信用证也有贸易融资功能

同时德国学理也明确注意到信用证具有融资功能,因为在实务上,“信用状与对外关系之融资时生关系,此种开状银行队出口商为付款之承诺,系考虑贷款请求之重要依据,而于处理信用状时,转至银行手中之单据(此单据多半亦表彰货物所有权)亦系提供进口商请求银行融资之基础。”[118]因为“卖方得以一家银行对其付款承诺为有利之依据,在其国内获得贷款,并藉此贷款而得以产生所出卖之货物。买方稍后即可在货物在途期间内自开状行获得必要之信用,并以所收受之单据为担保。至于在货物到达直至转卖转手后再行付款之期间内,亦易于获得其他有担保之贷款。”[119]

5. 结论

信用证就是信用证。[120]当信用证项下一方起诉时,其理由既不是根据合同违约,也不是根据议付票据,而是根据信用证本身。[121]美国第9巡回区法院的一宗案件中说得好:“信用证是一种独特的(sui generis)商业和融资的工具”。[122]德国权威学理的结论相同:信用证是经济上的持续需要所发展之法律制度,并基于国际性之理由,摆脱国内法之规定而演变,信用证应该受其本身之法规支配,很难在德国之法典中找到明确规定,因为信用证应被视为“独特之法律关系”。

卖主能不提供资料和成本分析表给买方吗?这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但是,倘若运用了以列的方法,即使是最坚持的买方也会让步的。

一、为公司的政策所禁止

二、无法得到详细的资料;

三、以某种方式提供资料,使即些资料根本不起作用;

四、找借口长期地拖延下去;

五、向对方解释无法提供资料的原因,例如,防止商业秘密或者专利品资料外泄;

六、解释:倘若要拼合成本和价格分析表的话,往往需要很高昂的费用;

七、使买方公司的某个高级人员替卖方说明,卖方的价格一向很公道,否则早就经不起竞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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