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多式联运单据与合同

2012-02-08 15:58: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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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多式联运合同

甲方:_________(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_________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7.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区段的,应当使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还是根据国内法。

8.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提供单据迟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11.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_________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乙方(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地点:____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他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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