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口岸通关指南

2011-07-18 11:02:17 字体放大:  

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负。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没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极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关税缴纳与清关

1.进口商的开户行或受理其“M”表的银行应按商检报告上的金额负责向其委托人出具银行汇票或支票,再由该进口商向指定授权银行交付;

2.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随有标明商检证书号码的最终发票、装箱单、相关运输文件以及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分析报告;

3.提单和货物清单上都需注明商检证书号码;

4.有关商检公司应在出口商提供的发票上加注防伪标记。发票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应有货物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检;

5.经周边国家进口的货物同样须商检;

6.进口商缴纳进口综合服务管理费,金额为FOB价格的1%;进口货物的价值应按商检时尼中央银行对外公布的平均兑换率估算;

7.进口货物的关税也同样是按照出具商检证时尼中央银行的汇率平均值记征;

8.如果海关与驻外商检公司的关税估价不一致,海关应签发“C101”表通知商检公司;

9.关税和综合管理费的征收金额应完全按商检证书上的价值计征。如发现商检证书上的计价不准或有误,先按商检的估价缴税清关,但须授权银行出具保函。海关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额部分,随后收取差额部分;

10.进口商向授权行缴纳关税并取得该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方可清关提货;

11.交纳关税的支票必须交到授权银行,交纳的收据上需注明报关单号码;

12.所有授权银行在港口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便收缴关税;

13.进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海关应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

货物到岸复验

1.货运代理商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之前向尼海关、目的港商检代理,必要时还要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提交所有货物清单;

2.到岸复验是由尼海关与口岸有关检验代理行共同执行。复验时,该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到达现场。复验完毕后,其检验结果应由到场实施检验的有关机构共同签字,交由海关实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货物标准或是食品、药品、动植物等货物,还需标准局、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到现场参与检验;

4.所有进口货物目的港复验时,除有关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参与外,必须有海关在场;

5.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以下程序解决:属货物价值的,由海关负责重新估价解决;涉及关税方面的,由关税税则技术委员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