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六)

2011-12-14 10:43:1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例题:工程勘察企业的( )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A.技术人员;

B.审定人;

C.审核人;

D.项目负责人;

E.法定代表人。

答案:BCDE。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例题: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B.不参加图纸会审的;

C.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D.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E.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答案: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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