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六)

2011-11-30 11:23:4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六),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例题:下列关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表述错误的是( )。 来源:考试大网

A.如果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能够独立存在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B.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

C.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则会导致该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

D.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答案:B

解析:部分无效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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