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 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例如某工程投标日期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间,湖北省发布了一个规定“大中型水电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投标时承包商选定的水泥是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水泥价格较低,后改用另一厂家生产的旋窑水泥,承包商认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规变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业主应补偿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和水泥价差。
② 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货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8、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三、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失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四、索赔处理的程序:
调解、仲裁程序,由双方商定。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
从整个监理索赔处理程序来看,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对索赔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当然索赔的谈判技巧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