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2011-07-15 15:33:20 字体放大:  

1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13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重点解析]

此部分来源于《建筑法》,可以结合《建筑法》理解。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重点解析]

注意这里负责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单位。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重点解析]

勘查单位的文件直接指导后面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如果不真实、准确将对后续工作质量带来隐患。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如果设计单位不依据勘查成果文件设计,则会使得设计成为无源之水,质量自然无法保证。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地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重点解析]

此处能做到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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