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处理

2010-12-24 11:03:47 字体放大: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同场考试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判为违纪,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行为;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行为;

(4)拒不按要求存放违规物品(详见考场纪律)的行为。

2.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违反考场规则行为之一的判为违纪,1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行为;

(2)试图使用无线设备进行通讯的行为;

(3)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行为;

(4)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行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并不限于)以下扰乱考场秩序行为之一的判为违纪,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2)请人替考的行为;

(3)涉及集体(2人以上)舞弊的行为;

(4)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证件的行为;

(5)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6)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7)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侮辱、漫骂或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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