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及解析14

2012-06-01 10:05:44 字体放大:  

【编者按】全国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10月27-28日,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本站编辑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及解析汇总等资料供大家参考,请不断关注精品学习网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2012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及解析14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有( )

A、修理 B、减少价款 C、退货 D、更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中的补救措施。受损害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责任。

2、《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采取的方式有( )。

A、协商 B、登记 C、要约 D、承诺 E、签约

答案:CD

解析:要约、承诺其实就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3、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有( )。

A、返还财产 B、折价补偿 C、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D、赔偿损失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招股说明书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

5、关于承诺的叙述,正确的有( )。

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变更的仍然构成承诺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6、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行使下列抗辩权(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代位抗辩权

答案:BC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合同法没有规定“代位抗辩权”这种抗辩权。

7、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A、保证合同 B、抵押合同 C、质押合同 D、定金合同

答案:ABCD

解析:《担保法》规定所有的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8、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或权利凭证可以用作质押担保( )。

A、房产 B、金银首饰 C、支票 D、股票

答案:BCD

解析:房产属于不动产,只能设定抵押担保,不能设定质押。

9、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C、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D、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答案:ABCD

解析: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全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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