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2-03-13 13:35:04 字体放大: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13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规定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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