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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年限何时起算?

2011-01-20 15:42:00 来源:新民晚报 字体放大:  

典型案例

刘某于2003年9月进入上海某A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销售业绩一直不错,于是2006年9月双方续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9月30日,同时约定刘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2008年8月10日,刘某突发肺炎,于是向单位申请了1个月的病假。可出乎意料的是就在休病假的第6天刘某却收到了A公司发来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称由于刘某身体原因已不适合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故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刘某限期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对于A公司的做法,刘某无法接受,遂于2008年10月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限从2003年起算。

劳动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认为肺炎具有传染性,已不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同时即便自己要支付赔偿金也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最多只应支付2个月;刘某则认为,自己虽然现在患病但将来可以痊愈,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最终裁定,A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限自2003年起算,共计15000元。

实案实说

本案中,A公司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A公司的辩解显然很牵强,刘某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应从何时起算。

关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两种看法,一部分人认为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之后才出现的概念,所以起算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也有人认为,赔偿金的定义就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所以赔偿金的起始年限应同经济补偿金一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

对此曾一度引发过很大的争论,但《实施条例》颁布之后这个问题就变得很明确了。《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实施条例》明确了赔偿金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正如本案,刘某从2003年9月起开始在A公司处工作,赔偿金应从此时开始起算,一直到2008年8月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共计5年工龄,如果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向刘某支付5个月的工资,而赔偿金则应加倍支付,所以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请求完全符合《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实施条例》在加大了对员工离职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如果不谨慎对待,一方面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很有可能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