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 刑法(节选)

2010-12-09 11:15:59 字体放大:  
导读: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10月15、16日。本文为“201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以供广大考生复习使用!更多有关执业药师考试资料请访问精品学习网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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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药事管理法规

刑法(节选)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的定罪处罚: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刑事责任: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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