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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烟台公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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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

1.伙食费,学校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成本价格据实收取。

2.校车费,学校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按不盈利原则确定。

3.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伙食和住宿、实践材料等费用,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确需收费的,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收取,并以班级为单位向学生公开收支情况。

4.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按学期清算。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学期为7.5元,3至5年级每生每学期为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为15元。

5.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小学学生每套不高于80元,初中学生每套不高于100元。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审核后,统一报市物价、教育部门核定。

(二)高中教育阶段(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1.课本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按学期清算,收费标准按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收取。

2.作业本费,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的作业本按成本价格据实收取。

3.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每套不高于120元。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审核后,统一报市物价、教育部门核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高中学费、住宿费和初中、小学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班。

(四)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凡国家规定纳入教育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应纳入公用费用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六)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学校应当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烟价〔2000〕121号、烟价〔2009〕66号、烟价〔201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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