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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义务教育小学招生政策问答

编辑:sx_songjm

2017-05-24

小学教育对孩子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家长对小学招生入学十分关注,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资讯,下面为大家带来2017年苏州义务教育小学招生政策问答,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

苏州市教育局召开2017年苏州市招生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预计小学一年级适龄新生比去年增1万。

1.问:2017年苏州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园生源规模情况如何?

答:2017年,学前教育入园 “总量增加 、资源紧张”;小学阶段事业规模“持续递增、高位运行”;初中阶段事业规模“加速增长、区域不均”;高中阶段“人口低谷、回升明显”。

根据出生人口,考虑人口流入流出情况,预计2017年9月幼儿园小班适龄幼儿人数14.8万,比2016年增加0.32万人;城区(三区)小班适龄幼儿预计2.73万人(其中户籍幼儿1.23万人,外来人口幼儿1.5万人),比2016年增加0.11万人。

根据各类数据统计,2017年9月苏州市小学一年级适龄新生预计14.3万人(其中户籍人数6.4万人、外来人口7.9万人),比2016年增加1万人;城区(三区)一年级新生预计3.26万人,(其中户籍1.93万、外来人口1.33万),比2016年增加0.21万人。

依据学籍管理系统统计,我市预计2017年秋季全市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人数为10.2万人,同2016年相比,预计增加1万人。城区(三区)预计2017年秋季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约为2.28万人。2016年三城区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为1.94万人,预计增加0.33万人。

2017年全市中考报名学生7.17万,比去年增加0.6万。按普职比大致相当计算,2017级新高一学生3.5万人,比今年毕业学生增加0.9万人,增幅较大。

2.问:入学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

面对已经到来的入学高峰,在“十三五”期间教育事业规模需求将迅猛增长,苏州将同时面临“有学上”和“上好学”的挑战,使入学招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总体要求:2017年我市招生入学政策坚持贯彻落实教育部、江苏省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区域协同,挖掘存量、扩大增量,积极化解幼儿园、小学、初中入学高峰带来的供需矛盾。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规范招生入学行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总体考虑:把握客观现实,坚持问题视角,化解矛盾聚焦,服务人民群众。坚持系统推进。在涉及到幼儿园入学、小升初、中考升学等各阶段难题,包括民办教育,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着人与人的发展做文章,始终立足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学生利益永远高于一切。坚持政府统筹,全大市导向,整体系统设计,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区域协同排难,下好一盘棋。

3.问:今年幼儿园如何报名?

答: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1)报名时间:6月3日~6月5日(周六~周一),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报名。

(2)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小班为3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有的幼儿园有托班,招收满30个月孩子(2015年2月28前出生)

(3)报名时须带材料:

①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

②非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苏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

4.问:2017年苏州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公共社会事业。今年将采取下列四项措施:

一是要加快建设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学前教育第一个五年计划(2011-2015年)改扩建154所,增加学位59013个。2016年开始实施江苏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将新建、改扩建213所。大力推进2017年新建、改扩建学校77所(其中36所幼儿园)政府实事项目,优化布局结构,确保小区配套、城乡结合和人口集聚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截止到今年秋季开学,全市有18所新建,7所改扩建幼儿园启用,新增班级数345个左右,新增学位数1.21万个,其中新增小班学位数0.28万个。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鼓励多渠道投入、支持多体制办园的学前教育体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合理配置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本区域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尝试施行服务区制度,对服务区内的幼儿确保优先入园。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充分挖掘潜力,创造条件,扩大存量规模,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三是积极支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鼓励支持公办幼儿园帮扶民办幼儿园提升保教管理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执行《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6〕3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其办园条件基本达标、质量与同类公办幼儿园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收费标准。

四是继续加强无证园整治,有序推进学前看护点建设。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加,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园及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2013年5月《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 [2013] 96号)颁布以来,各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加强无证园整治,有序推进看护点建设,截止2016年9月全市9个县(市)区已建备案看护点173个,开设班级数1500个左右,看护儿童数4.94万人,有力的遏制了无证园的蔓延,满足了部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看护的需求。

5.问:对于残障学生及其他特殊需要学生的入学问题,苏州市有何政策?

答:

各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残障儿童、少年:

一是鼓励随班就读。适龄残障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特教学校就读。适龄残障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三是实施送教上门。适障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6.问:2017年对义务教育段地段生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答:

2017年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在信息采集时需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该住所为依据。

(7)学生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随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问: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如何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有无年级限制?

答: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过深入调研、比较研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配套出台了《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起,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参加积分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入学仅限当年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8.问:在市区已购买房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答:流动人口在市区已购房,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有3种情况:

(1) 在苏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孩子的父或母(即法定监护人),无需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2) 在苏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无需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3) 在8月31日前在苏已经购房,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如能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交房证明、契税发票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须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有4种情况:

(1)监护人未在苏购房。

(2)在苏已购房,但当年8月31日前不能拿房的期房。

(3)在苏已经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类(商业用房、公寓式酒店)。

(4) 在苏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所有人非孩子的直接法定监护人,或非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其他形式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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