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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编辑:sx_songjm

2017-03-24

进一步做好2017年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2017年南京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2017年南京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的要求,巩固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以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入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在确保施教区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执行规定班额,继续开展小班化实验。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严格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加强学籍管理,发挥学籍管理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

(二)依法规范原则

各区要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六不”要求:

1.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包括初中校进小学、小学进幼儿园进行招生宣传)。

2.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测试。

3.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

4.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应均衡师资、均衡生源。

5.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前签约录取学生。

6.不得以政府、单位、基金会等名义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费用。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总体要求

各区要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制定本区招生方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学位。要通过科学划定施教区,统筹校长、教师流动和名校兼并托管、集团化办学等办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已实行多校划片的区要继续完善入学办法,其他有条件的区积极稳妥推行多校划片入学,促进辖区内教育资源的均衡布局。各区要按照两个“不低于”(电脑派位学校数不低于去年,电脑派位计划数不低于去年),继续推行热点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确保2017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符合教育部、省政府相关规定。

2.初中特长生

相关初中学校应依据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招收体艺特长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工作。

3.政策照顾对象

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4.特殊儿童少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5.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各区制定相应办法,积极稳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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