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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阳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通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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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妥善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问题,确保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90%。

原已举办且2017年有特长生招生需求的学校,必须经区(市、县)教育局批准,于4月17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向省厅重新申报(申报材料附课时安排、教学计划、去年省厅批复印件,逾期视为不再申报),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一律视为违规招生。

四、坚持“以县为主”管理原则,规范招生行为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区(市、县)对辖区内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双线目标考核及督导考核内容。各区(市、县)应对辖区内热点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一校一案,强化过程监管。

各区(市、县)教育局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市、县)教育局应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等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到区(市、县)教育局办理学生学籍,确保学生“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学校以借读、挂学籍等方式招收学生。

民办学校可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实践能力、兴趣爱好等方面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少年。严禁学校进行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鼓励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全市统一于6月27、28日举行小学毕业考试,民办学校面谈、招生录取时间统一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附表1)。民办学校招生面谈实行提前备案制,需采用面谈方式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填写《贵阳市2016年民办学校招生面谈时间备案表》(附表4)上报区(市、县)教育局。在学校进行招生面谈时,区(市、县)教育局要派出观察员到学校对其招生面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招录工作。在全市统一的招生录取时间之前,各民办学校招录的学生一律视为无效录取,不予办理学籍。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由区(市、县)教育局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市、县)进行约谈、通报并核减次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次年招生范围。

六、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招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细化分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实行“阳光招生”,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违规招收择校生、乱收费等行为。各区(市、县)教育局要畅通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电话,对于举报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督查组,实时对各区(市、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督检,对顶风违纪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大招生入学工作宣传力度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统一由各区(市、县)教育局发布相关信息。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密切协作,积极做好正面宣传,将招生工作政策、片区划分、入学登记时间、地点及所需手续等政策内容提前向社会公布,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都市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招生入学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区(市、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风险防控预案(含“摸底排查表”,附3)于5月4日、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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