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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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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五、小学招生预报名办法

2017年五城区适龄儿童小学入学实行网络预报名,统一通过"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开展预报名工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预报名成功的适龄儿童进行入学凭证核查后确认适龄儿童报名资格。确认具备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另需通过"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志愿,以便开展电脑派位工作。

五区以外的各县(市)应积极试点开展预报名工作。

六、招生日程安排

(一)预报名与入学凭证核查

1.6月16日至30日,五城区所有适龄儿童通过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参加预报名。

2.7月1日至10日,五城区预报名成功的片内生到划片学校、预报名成功的随迁子女到报名点进行入学凭证核查。片内生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随迁子女应携带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居住证或3月1日前办理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可根据实际另行提供辖区内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父母市区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3.7月17日,五城区小学通知片内生和随迁子女入学凭证核查结果。

4.8月11日至8月17日(双休日除外),五城区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本地生、除随迁子女以外的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到区教育局进行入学凭证核查,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小学。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本地生应携带户口簿,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应携带适龄儿童身份证件、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政策照顾凭证(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二)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1.8月18日至20日五城区小学接受本地学生及政策照顾对象报名。

2.8月22日五城区各公办小学公示招生结果,新生发榜。

3.各县(市)招生时间自行规定。

(三)随迁子女填报志愿与录取

1.五城区随迁子女填报志愿与录取时间安排如下:8月22日,区教育局公布辖区内向随迁子女开放的小学学位余额;8月23日至24日中午12:00,随迁子女通过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网络填报志愿;8月25日,电脑派位,公示派位结果;8月26日,区教育局对经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进行统筹安排,并公示统筹安排结果;8月27日,五城区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补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各县(市)随迁子女电脑派位入学工作时间由各县(市)自主安排,但申请学位的时间应宽裕,要让进城务工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入学前各项材料的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免除学杂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学校免课本费等政策家喻户晓,为小学招生创造良好氛围。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前通过当地信息平台、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应向其教育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应做好片内学生摸底调查、查验"两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建立片内生档案等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公示新生名单。对群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造假现象,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验,一经查实,将所招学生退回其原划片区,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对提供虚假证件的家长,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办、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随迁子女,学校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就读学校和城镇生活。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县(市)区教育局应将其安排在特殊学校(班)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为规范电子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属小学应于9月30日将新生学籍输入电子学籍系统,学校不得招收寄读生。

(六)加大招生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学校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名义违规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招生腐败行为,核查属实的要从重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七)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应根据本意见,从本县(市)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初教处备案。

八、本《意见》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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