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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义务教育招生通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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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六)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以区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相关部门和街镇党委政府参与的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加强“阳光招生”,充分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不准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教委;招生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杨英、钟儒成,联系电话:63619862;邮箱:9064573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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