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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代理词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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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

而且原告主张按照评残时间确定误工时间的说法,与法律规定也是不符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没有伤残,显然不能按照“因伤残持续治疗至定残前一天”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合理的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因此我们认为应以较近一次的诊断证明来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评残书〉上既然认定不构成伤残,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根据再评定其误工时间,而是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此评残书上关于误工时间的记载是无效的。

五/误工费的标准。〈解释〉第20条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农民,闲时由个体运输户雇拥,作跟车装卸工,不是任何一个行业中有固定收入才,而是一个农民身份。宏中汽车队某分队即不是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直接开付工资,建立档案,因此根本没有资格出具工资证明。该证据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根据原告的农民身份,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我们认为应以每天8元为准来计算误工费用。

六/基本问题:

一个是作为鉴定结论,根本不构成伤残,并且其评定的误工日期也是无效的,因此鉴定费用不应赔偿。

交通费用等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有正规的票据,并与住院,出院等时候,次数相符。否则也应严格掌握不予支持。

七/原告与被告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年仅21岁,自己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而且是借用的其他人的车辆。对此,被告的父亲依法并没有垫付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分期给付的规定,所以我希望原被告双方家长,能够互相体谅,尽量达成调解,原告的赔偿款也能够便于兑现。交通肇事赔偿代理词范文参考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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