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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判决书范本参考

编辑:sx_chenzf

2014-04-17

拐卖儿童罪判决书范本参考

(2010)蚌铁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梅,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抓获),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会芳,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抓获),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金珠,女,1954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拐卖儿童罪判决书范本参考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被告人谢荣娇,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在勇,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梅、朱会芳、黄金珠、谢荣娇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郭强、被告人张秀梅及其辩护人沈涛、被告人朱会芳、被告人黄金珠及其辩护人程茂耐、被告人谢荣娇及其辩护人杨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张秀梅在云南省会泽县,经朱兰芬介绍,以一万余元收买一名男婴。同年11月,张秀梅找到嫁到福建省的同乡被告人朱会芳,表示要和朱会芳一起到福建,并让朱帮忙将男婴卖掉,朱会芳同意。随后,朱会芳带着张秀梅及男婴从会泽县到了福建省将乐县万全乡。朱会芳找到被告人谢荣娇让其为男婴寻找买主,嗣后,谢荣娇又转请被告人黄金珠帮忙。同年12月,经朱会芳、谢荣娇、黄金珠居间介绍,张秀梅将男婴以43 000元的价格卖给陈其付,张秀梅得赃款38 000元,朱会芳得赃款2 900元,谢荣娇得赃款1 100元,黄金珠得赃款1 000元。

2009年12月下旬,陈其付发现该男婴有病,便找到黄金珠要求退还男婴,黄金珠找到谢荣娇商量后,因恐张秀梅不来,便由黄金珠打电话给张秀梅,谎称有人还要收买婴儿,欲将张秀梅骗至将乐县解决此事,张秀梅表示同意,并约定2010年1月5日在泰宁汽车站见面。2010年1月3日,张秀梅从昆明乘坐K156次旅客列车,准备将收买的一名男婴带到将乐县贩卖,次日在列车上因形迹可疑被乘警盘查并移交绩溪车站公安派出所查处后,张秀梅如实交待了自己贩卖儿童的犯罪事实。1月5日,黄金珠、谢荣娇带着朱会芳在泰宁汽车站未接到张秀梅,黄金珠、谢荣娇认为受到张秀梅的欺骗,遂以张秀梅、朱会芳拐卖儿童向将乐县公安局报案,同时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各自帮助张秀梅出卖儿童的事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于当日将朱会芳抓获。2010年1月12日,谢荣娇、黄金珠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梅、朱会芳、黄金珠、谢荣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兰芬、谢水梅、陈水玉、陈其付、陈秋华的证言,通话记录,张秀梅所持车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梅、朱会芳、黄金珠、谢荣娇以出卖为目的,共同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被告人张秀梅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蚌铁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梅,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抓获),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会芳,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抓获),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金珠,女,1954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荣娇,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在勇,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蚌铁检刑诉[20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梅、朱会芳、黄金珠、谢荣娇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7日、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郭强、被告人张秀梅及其辩护人沈涛、被告人朱会芳、被告人黄金珠及其辩护人程茂耐、被告人谢荣娇及其辩护人杨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张秀梅在云南省会泽县,经朱兰芬介绍,以一万余元收买一名男婴。同年11月,张秀梅找到嫁到福建省的同乡被告人朱会芳,表示要和朱会芳一起到福建,并让朱帮忙将男婴卖掉,朱会芳同意。随后,朱会芳带着张秀梅及男婴从会泽县到了福建省将乐县万全乡。朱会芳找到被告人谢荣娇让其为男婴寻找买主,嗣后,谢荣娇又转请被告人黄金珠帮忙。同年12月,经朱会芳、谢荣娇、黄金珠居间介绍,张秀梅将男婴以43 000元的价格卖给陈其付,张秀梅得赃款38 000元,朱会芳得赃款2 900元,谢荣娇得赃款1 100元,黄金珠得赃款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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