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法律文书 > 辩护词

最新有关未成年人刘某盗窃案辩护词

编辑:sx_chenzf

2014-04-17

最新有关未成年人刘某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陕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被告人刘某和其监护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陕县人民检察院陕检刑诉 [2005]17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刘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

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首先,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务的想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其次,我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的三个氧气瓶经价格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相对较小;再次,被告人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最新有关未成年人刘某盗窃案辩护词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标签:辩护词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