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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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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相关法规

多国将脑死亡作为人死亡标准

我国目前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

除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脑死亡诊断标准外,各国制定了多种脑死亡诊断标准。其中有法国Mollaret标准(1959)、美国Schwab标准(1963)、美国Minnesota标准(1971)、瑞典标准(1972)、加拿大脑死亡诊断标准(2000)等。据悉,全世界已有近90个国家承认了脑死亡的鉴定标准。而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脑死亡的立法,但立法标准则正在制定中。

据中国新闻网2004年5月份报道,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获得中国卫生部正式批准,成为中国出台的首个脑死亡判断标准。2003年,同济医院专家在中国内地首次以上述脑死亡标准,宣布一名毛姓患者为正式死亡。此事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但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但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因此,众多医学专家学者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而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立法则正在进行中。

律师观点

应遵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意愿

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在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劳动者“经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如何平衡法与情的问题?

对此,广东省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在行政单位无法举证出脑死亡不等于死亡、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意愿出发,稍稍偏向劳动者一点,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国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那么基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从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脑死亡应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脑死亡等同于死亡,临床医学都认可,法院为什么就不认呢?我们司法就变成保守了,不与时俱进了”。

此外,梅春来还认为,类似的案例,在广东省内出现不同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一个省内不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判断,广东省高院应该对同类的案件作出统一的意见”。

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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