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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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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7

1.负外部性需要建构秩序来约束在自发秩序下的个人行动

在负外部性情境下个人的一项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但他自己却并不为此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其间穿行的非理性力量和经济社会实力的非均衡分布对其自主、自治和自律逻辑的悖反,使得市场社会不再是一个所有主体均可同等自由地表达、实现和分享意义体系和最大化利益的场域,诸如价值目标的个体性和公共性内涵发生分裂。同时,主体对于个体私利的非理性和不道德追求,倾向于破坏市场社会运行的自发秩序机制——经济行为的内部性,而且一个正常运转的市场,不但要以防止暴力和欺诈,还必须保护某些权利,如财产权、合同的执行等为其先决条件。因此,自由经济社会的自发秩序需要得到修补和维护,以消除自发秩序下的内部性行为的负外部性效应,保证市场和社会的正常运转。这种公共不自足的存在需要国家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采取集体行动予以弥补,约束并引导个人在自发秩序下去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同时设计出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和制度等限定个人行动的方式以防止个人利用权力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从而使他们为公共利益服务,最终达到个体选择与公共选择的相容。设计出来的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也就是建构的秩序。综上所述,由于理性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为防止个人利用权力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需要设计出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和制度。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在其最一般的含义上,政治的一个功能是建立‘道路规则’,这个‘道路规则’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而不至于出现公开的冲突。”(P8)

2.构建共同的行动秩序来保障具有正外部性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当某个人的一项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而他自己却不能由此而得到补偿时,这个人从其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即为正外部性。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人们基于收益成本的理性分析,总是乐于免费享用公共物品,而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则采取“搭便车”行为,因此“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理性的利益而采取行动”(P2)。这就是奥尔森着名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只要个人不会被排除在公共物品使用的资格范围之外,那么个人就不会有动机为这个集体物品的提供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有的人可能提供公共物品,而有的人采取“搭便车”行为,所以正外部性的存在会使公共物品如果完全照搬私人物品供给模式则有可能会出现供给的无效率,即竞争性市场无法针对公共物品形成有效的供给和达成帕累托最优。因此,市场不能够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在追求自身效用的独立个体行为之间必须建立和形成一种共同行动的机制,以便更有效率地实现追求自身效用的目标,而这种共同行动的机制所表现的就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特征的建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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