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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马克思主义如何走进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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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1949年12月和1950年6月先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第一届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再次强调,我们的教育应该培养新型知识分子作为我们国家建设的新型骨干,高校要进行革命的政治教育,肃清封建、买办、法西斯主义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会议通过的并由教育部于1950年8月14日颁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把对学生进行革命的政治思想教育列为高等学校任务的首条。教会学校亦不例外。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教会学校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之前,即5月19日,教育部颁发了经过政务院文教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师范大学规程》,规定政治课约占本科各系全部课程的15%。同时强调,在文化业务课中,也应贯彻革命的思想与政治教育,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3]这些规定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列为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予以法制化。

1951年6月,教育部召开高校课程改革讨论会,针对当时存在的“把政治课与业务课对立起来”和认为“只有政治课才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等错误的或片面的看法,进一步明确政治课与业务课的关系,强调政治课是各系科的基本课程,要着重于系统的理论知识的讲授。9月10日,教育部就政治课问题向华北各高校发出指示:(一)“各系拟定教学计划时,应把思想政治课作为业务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取消“政治课”的名称,将《社会发展史》改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论》,与《新民主主义论》及《政治经济学》同为独立课目,并“应将上述三课目同其他业务科统一计划”。(二)将“政治课教学委员会改为各该课目的教学研究指导组,由教务长负责计划、组织、督导检查”。从此,在我国各高校,各门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目列入整个教学计划,成为各系、各专业学生的公共必修课。

1952年10月7日,教育部在认真总结近3年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的指示》,具体规定了高校政治理论课课程门数、学时及其讲授的次序。迄今,高校开设的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仍大致沿袭这一体系,只是名称有所改变。同年底,教育部制定的中国语言文学、编辑、历史学等三个文科专业的四年制教学计划(草案)中,马列主义基础、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等四门政治理论课,为专业主要课程,总课时480学时。[4]1953年11月27日,高等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把马列主义理论列入教学计划。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高校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程设置主要是依据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并结合当时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情况而加以调整并发展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成为高校“进行经常的系统的政治教育的最基本形式和根本方法”,[5]使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知识分子一开始就接受到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同时,在旧文科的改造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注意运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观点与方法,构建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实现“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及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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