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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情感与道德原则的双向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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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义”在《论语》中出现24次,与仁一样,孔子也没有对“义”加以明确的概念性界定。这就给后儒留下了广阔的解释空间,侧重仁的,提出了仁义之说;侧重礼的提出了礼义说;侧重忠信的,提出了忠义、信义说;侧重道的,提出了道义说。可谓“歧”“义”多有,不过在众多的“义”中,仍有一基本“义”,就是“义者,宜也。”“言制之以合宜也”,“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是“心之制,事之宜也”(《四书章句集注·梁惠王上》);是“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用现代语言表述:“义”就是合理地节制人心物欲,调理人心、事、物的准则,是人应该遵循的正路。在此意义上,义与礼在仁中的作用相近。“义者”也是“仁之节”。与礼不同的是,“义”对仁的节是内在的、原则性的规定,礼对仁的节侧重于外在的、具体行为的规范。从理论上说,“义”是“仁”和“礼”之间的一个具有承转意义的范畴。《论语·卫灵公》篇云:“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集解》郑玄曰:“义以为质,谓操行也;逊以出之,谓言语也。”《集注》引程子曰:“义以为质,如质干然。礼行此,逊出此,信成此,此四句只是一事,以义为本。”郑、程的解释均强调“义”内在的道德属性。从现实社会生活层面看,“义”是具体且普遍的实践的准则,《论语·阳货》“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义”直接决定着人的行为及后果。“义”在孔子及儒家思想中的重要意义也正是在于它在实践上对“仁”与“礼”的调节、规定。对仁、义、礼三者的关联,《韩诗外传卷四》说得非常明白:“傅曰:爱由情出谓之仁,节爱理宜谓之义,致爱恭谨谓之礼,文礼谓之容。礼容之义生,以治为法。故其言可以为民道,民从是言也;行可以为民法,民从是行也。书之于策,传之于志,语万世子子孙孙道而不舍。”仁以自然情感的亲亲之爱为本,与生俱来的带有情感的因素,义则是出自理性而对自然之爱情的适宜节制,恰当地表现出仁义的方式则是礼之事,三者皆宜是人类可以代代依循的正道。这是儒家仁学所要达到的理想。这一理想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身体力行。

现实生活中的人,对生活的理念、方式、行为有选择的自由,向善、向恶或不善不恶、随波逐流、随遇而安,自古皆然,孔孟时代的百家争鸣就是不同的人对现实生活的态度、对人生路向的不同选择的理论表述。儒家以仁善为人生理念、以行仁、践仁为生活方式的仁的学说,以其对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理想的合情合理的认识与把握而成为传统中国人普遍接受的观念与行为方式,时至今日仍是中国人评价人的道德标准,如对普通人的最高的道德评价是“某某人仁义”。这一“某某人仁义”的评价中包含着某某人是一个自强上进的人、通情达理的人、言谈举止适宜得体的人等等在内,是对一个自然人成为理想的社会人(成人)的肯定,也是对仁在礼与义的节制中“成仁”的肯定。“成仁”与“成人”只是为了表述的需要而分言之,事实上,“成人”与“成仁”是同一个过程,同一个结果。人与仁是主体与主体的本质属性的关系,仁的“成仁”也就是人的“成人”,人接受礼义的规范,依义循礼的生活,也就是“仁”在礼义的制约下,由起于自然的仁而成为普遍的道德原则的“仁”的过程。儒家的仁不是抽象的道德概念,而是从人的情感与生活实践中淬炼出来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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