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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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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要区分以成功为导向的策略行为和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沟通行为,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方面,沟通行为常常被用作策略行为的手段,两者经常发生混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行为都是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行为的案例,也就是说存在着无数非直接理解的言语行为。要克服上述两个困难,哈贝马斯认为必须证明以下这个观点:“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而这个观点的澄清,则有待于援引奥斯丁的理论,也即对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nary acts)的区分。

奥斯丁三分言语行为类型,除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外,还有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s)。 以言表意行为是陈述某个事态,比如下雨了;以言行事行为是通过陈述某事做事(其公式是In saying X,I was doing Y),比如我向你道歉;以言取效行为则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后通常还能对听者、说者或者其它人产生相应的确定后果(certain consequential effects),以言取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I did Y”。奥斯丁虽然区分了三种基本的言语行为,但实际上他并不很关心这三种行为的严格界定,也不完全拘泥于三种行为的字面意思,而认为“In saying X,I was doing Y”和“By saying X,I did Y”这两个公式并不可靠。

奥斯丁的理论引起后人许多争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一是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哈贝马斯显然更看重后一个区分,因为在他看来,沟通行动对应以言行事行为,策略行动对应以言取效行为,所以要论证沟通行动的源初性,就得首先论证以言行事相对以言取效的源初性。

奥斯丁本人对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做出了三个区分:首先,以言行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而以言取效行为则不是约定俗成的;其次,以言行事行为可以通过显式的以言行事公式得以澄清,而对以言取效行为不能使用这个公式;再次,以言行事行为实质上仅仅是说话带来什么效果的问题,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的问题,而以言取效行为不是说话的效果问题。

哈贝马斯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将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之间区分扩展为四种标准:

1,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里,说话者只要求听者理解这个言语行为明白晓畅的内容,他没有任何超出内容意义以外的企图;而一个以言取效的行为则不然,说话者希望听者明白的不只是言语行为的内容,而是说话者本人的意图(intention),就此而言以言取效行为等同于目的行动(teleological action)。

2,一个以言行事行为要获得成功,我们完全可以从这个言语表达中推论出其条件;而一个以言取效的行为是否成功,则无法从这个言语表达中推论得出。比如,我向你承诺从香港带化妆品给你。就其为一个以言行事的例子言,只要你明白了这个表达的内容,它就成功了;但是就其为一个以言取效的例子言,或许我说这句话是为了博你欢心,然而结果却是你惶惶不安。

3,根据第二点,我们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言行事的结果是和言语行动存在着约定俗成(conventionally regulated)的关系或者说内在(internal)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的后果和所表达的意义的关系却是外在的,一个言语行为的可能的以言取效后果取决于偶然的脉络,而不是如以言行事那样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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