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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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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于是人既是被决定的,又是自由的。人可以从属于他的本能的动机出发,也可以从属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动机出发。人是现象,但仍然具有作为本体的自由意志,人是本体,而又具有作为现象的本能意志。因此人是感性世界的成员,人的行为由爱好和欲望决定,但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我们可以期望人自身按照理性法则的要求行动。

那么对于“人类社会是否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有德行的政体,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这样无休止地反复进行下去的周期循环和灾难性动荡来决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而政府的组建处于机遇和强力成为大多数人类社会普遍的现象?按照康德的思路,回答前者是“可能”的。在历史发展来中可以看到,人类政治制度的建立尽管充满了机遇和强力,但是人类确实能够通过普遍的理性法则去思考和公开自由的选择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从而使立宪政体制成为可能,其宪法就是基于人们社会共识而产生的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具有约束力的全民政治契约,是一部反映全民理性意志的法律文件。

二、宪政生成的必要

康德认为先验自由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为理性的实践能力奠定了基础。自由虽是不可认识的,但却是可以思想的,我们尽管不知道自由究竟是什么,却可以由自由而断定道德法则的存在。因为一种道德法则乃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和前提,所以只要有自由,就可以有道德法则。因为道德法则是存在的,所以自由是实在的。按照这个思想,人的本质就是自由,人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因此,人自身应当被当作目的对待并在“目的”的设置中一步步逼近人的纯粹自由。

我们认为,康德是以其道德哲学中的“自由”为线索贯彻于他的宪政思想中。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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