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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25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本文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入手,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提出农村信用社产权,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简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

一、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三会”制度形同虚设。首先是社员大会的权力虚置。虽然形式上社员大会对农村信用社享有最高权力,但实际上却被管理层架空。其次是理事会不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常凌驾于社员大会之上,虽然减少了代理成本,却容易产生职权的过分集中、独断专行等弊端,使信用社的决策缺乏民主性,形成风险隐患。最后是监事会名不副实。目前,大多数信用社的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这种三会制度功能的丧失导致农村信用社现存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

激励机制效率低下。一是以农村信用社主任为代表的管理人员仍然倾向于采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挪用公款、违规放贷等贪污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绝。二是人员流动频繁,不但无法满足对人员长期激励的需要,而且还会导致经营者只重眼前利益,不考虑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始终不佳。三是“官商”氛围浓厚,行政官僚作风明显,危及了经营的连续和稳定。

法人的主体地位缺乏独立性。实际上,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义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人事安排、工资分配、固定资产购建、业务种类、贷款发放等经营事项基本上都是由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信用社并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并不具备一个法人所要求的独立性,实际上成为上级联社的一个分支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缺损的原因

所有者依然缺位。由于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加上我国正式制度的不配套,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伊始就处于产权虚置状态,近几年仍缺乏一个明晰的产权主体。另一方面,即使信用社管理人员基本上是信用社的社员,但其通过拥有股权所获得的收入与内部人控制所获得的收入相差甚远,在外部监督机制软弱的情况下,他们必然采取倾向于实现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为方式。因此,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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