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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债券和信用评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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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在核准制下,虽然没有了发债额度的限制,凡符合发债规定标准的债券均可获得批准,债券能否发行完全取决于债券自身的条件,但由于要经主管机关的批准,而主管机关不仅要考虑债券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还必须考虑资本市场的整体状况。如我国目前股票发行虽由二级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并承诺符合一家批准一家,但自2001年7月以来,由于股票市场表现不佳,股票发行量锐减。因此,在核准制下,企业债券的发行不可能完全取决于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发债条件。

而注册制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只要企业公布的材料真实,只要有市场需求,债券随时可以发行。但注册制不仅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要求投资人有较高的分析能力和价值判断水平,并能够根据债券发行人公布的资料、评判风险和收益是否对等,风险溢价是否合理,对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也有较高要求,所以注册制通常适用于发达的证券市场;而核准制较适用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的国家和地区。为使债券的发行更加市场化,核准制应向注册制过渡,但必须要求评级公司和承销商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债券的定价以及承担帮助投资者分析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的责任。

再者,还应降低企业发债资格的标准,在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更多的公司发行债券,同时应允许非保证或抵押债券即信用债券的发行。降低企业发债标准,允许低级别债券的发行,既有利于资信评估业业务的开展,也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行。因为当发债主体聘请评级公司对其即将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时,由于担心评级结果不符合审批要求,故要求评级公司保证评级结果达到一定级别,否则不评或评后不付费用,致使评级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果债券的发行不受信用级别的限制,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资金成本不同,即可大大提高债券的发行规模,增加投资人的选择范围,又有利于评级业务的规范化。

为了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我认为应当取消额度规模限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需要资金量的多少也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传统的审批制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虽然这种制度有利于国家的宏观凋控,但却不能及时的满足企业的需要,大大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

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宽了企业的融资空间,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和对投资效果的评判,因此企业在融资时必须既考虑融资成本又要满足投资者对资本最大化的投资需求。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说,公司发行股票是在稀释所有者收益,而公司发行债券却是在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扩大所有者收益,这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相当好的作用。并且企业在发行债券后,存在着资金的使用成本问题,客观上要求公司提高资金使用卑。而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得到资金并不需要承担使用成本,因此很多公司只要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宁愿把资金沉淀在银行也不愿意投资于生产领域,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在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中,股权融资成本低的错误观念将会被市场所修正,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3.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债券交易市场

由于企业债券规模小,加之非市场化的利率上限的限制,制约了投资者投资债券的积极性;而且,目前我国债券形成了参与债券投资的个人和机构共分天下的格局,两者在交易数量和交易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样两者之间的交易很难顺利进行。因此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交易市场,才能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只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交易市场,才能对债券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降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风险。为此,笔者主张取消对法人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允许更多的法人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市场。

4.设立债权人大会

设立债权人大会,并赋予债权人大会相应的权利,可避免公司内部人损害债券人利益;特别是当公司的重大决议与债权人利益相关时,应规定必须通过债权人大会方可生效。债权人大会常设代表或机构可由评级公司项目负责人或评级人员担任,定期对企业运作和资金投向进行监督,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分析,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债权人大会汇报,这样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级

1.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建立风险赔偿机制

资信评级机构应对自己负责评定的企业债券负风险连带责任,对自己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差错,提高评级质量,增加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度,提高资信评估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促进评估公司的发展及知名晶牌的确立。

2.全面披露评级结果

资信评级机构应对投资者全面披露整个评估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评估方法、重要数据和非数据化描述,以使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决定投资策略。

3.资信评级机构可以采用多种组织结构的形式

评级机构既可设立为公司制,也可实行合伙制,并且以合伙制作为发展方向。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可加强评级机构间的竞争,公司制清晰的产权制度、规范的运作机制与合伙制无限责任制可给债权人以最大保护,可促进评级行业的良性竞争,使评级机构的运作更加规范,风险赔偿制度得以落实。

4.实行评级回访制度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定期的评级回访制度,及时公布回访信息,揭示债券风险,分析风险变化的原因,杜绝债务人逃逸债务责任的事项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以独立董事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

资信评级机构的有关人员以独立董事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广大债权人负责的一个重大举措。当评级公司的有关人员能够以独立董事的身份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状况,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就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避免因公司资料的虚假性和重大决策人失误对债权人造成侵害。

6.加强发行人与投资人教育

由于资信评估在中国还属于新兴事物,而且目前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全部为AAA级,从未出现过违约事项,因此投资者很少考虑债券的履约能力。当企业债券的发行完全市场化后,对投资人信用知识进行普及和风险教育将非常重要,这样可避免债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和非理性操作,减少中小投资者的操作失误和投资风险。

7.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我国的信用市场处于一种分割状况,没有形成统一管理和控制的信用档案和信用系统,对评级主体的资料可靠性、债务状况和以往的信用状况难以作出真实评价。所以,培育信用文化,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制度将成为我国债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总之,成熟的债券市场为信用评级业提供了市场及发展契机,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对债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规模的扩张有着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两个市场是相互促进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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