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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巨灾保险证券化

编辑:sx_wangha

2014-03-20

一、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灾害频发,给各灾害发生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据统计,2001年9月美国的9·11事件造成了300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04年底的印度洋海啸导致了超过100亿欧元的直接损失,2008年5月中国汶川发生的里氏8.0级地震产生了8451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而2011年3月的日本大地震已经带来了超过1兆日元的损失赔付额。

巨大灾害的发生,会给一国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冲击,它会打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影响国际贸易进而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减速经济增长,甚或带来物价的波动。因此,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筹备足额的风险储备基金能够为一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二、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

综观历史上发生的巨大灾害,不难发现巨灾风险具有如下特点:

1 发生的频率较低。与普通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相比,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要远远小于前两者,特大的灾害事故通常是多年难遇的。

2 损失的幅度大。与日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相比,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通常是前两者的数万甚至数亿倍。

3 影响的范围广,相关性强。巨灾事故的发生会造成大范围的影响,使相邻地区的众多风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时,不同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事件所具有的独立性较弱。

4 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由于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较低,相关统计数据有限,并且影响巨灾事故发生的因素众多,使得巨灾风险的预测困难重重。对于大多数巨灾风险,人类目前还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

5 受地理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地形、地势、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差别很大。同时,不同地区的人口、农作物品种、风俗习惯,例如房屋建造传统等因素也会影响灾害损失的幅度。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中风险分散的作用只能得到有限的发挥。巨灾风险中风险标的的高度相关性使大数法则失灵,再加上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风险损失的幅度过大,使得巨灾风险超出了传统的可保风险范围。

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使得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一旦承保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某次灾害的赔款,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将面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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